2023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载亚博app

2023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积极应对、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平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正文。

  关于对《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集时间:2023-02-07 00:00:00截止时间:2023-02-17 00:00:00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积极应对、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平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whgjj_jcc@163.com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7日


  2023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有序使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要求,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是指中心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科学、精准、主动的调控,避免出现业务资金流入不足时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需求或在资金充足时,因资金不能充分运用导致资金闲置、收益低下的情况。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按照“指标监测、分级响应、精准调控、良性运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流动性管理主要指标为:个贷率、流动性保障倍数、业务现金净流量和业务备付金率。

  (一)个贷率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贷款购房力度。

  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二)流动性保障倍数是指当月末结余资金(剔除本年度预期非业务资金支出)与当月公积金提取、贷款额之和的倍数,反映中心保障业务运行所需资金的能力。

  流动性保障倍数=(当月末结余资金-本年度预期非业务资金支出)/(当月提取额 当月贷款额)

  (三)业务现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资金流入与业务资金流出的差额,反映当月现金流入减去流出后的资金状况。

  业务现金净流量=(当月缴存额 当月贷款收回本息)-(当月提取额 当月贷款额)

  (四)业务备付金率是指当月末业务备付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反映当月正常支付能力。

  业务备付金率=当月末业务备付金/当月末缴存余额×100%

  第五条中心资金管理部门建立流动性监测调控机制,通过综合分析个贷率、流动性保障倍数、业务现金净流量、业务备付金率四个指标和资金供需趋势,研判当前流动性状况后,采取相应的流动性调控措施。流动性调控措施一旦实施,至少应持续三个月以上再做调整。

  第六条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情况,将流动性状况分为四个等级:流动性过剩、流动性正常、流动性偏紧、流动性不足。当处于流动性过剩时,发布蓝色预报;当处于流动性正常时,发布绿色预报;当处于流动性偏紧时,发布黄色预警;当处于流动性不足时,发布红色预警。

  (一)蓝色预报(流动性过剩):个贷率≤90%,流动性保障倍数在3以上且业务现金净流量为正;同时参考业务备付金率,其数值应当稳定在1-2%。原则上流动性调控措施如下:

  1.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存款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水平。

  2.可开展首套及第二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3.可调剂部分单位职工强制缴存资金用于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

  4.可开展与武汉有合作协议地区的异地贷款业务。

  5.可办理各类公积金贷款、提取等全部业务。

  (二)绿色预报(流动性正常):90%<个贷率≤96%,流动性保障倍数稳定在2-3且业务现金净流量基本为正,同时参考业务备付金率,其数值应当稳定在1-2%。原则上在蓝色预报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调控措施如下:

  1.适度控制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减少中长期存款存放比例。

  2.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套刚需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求。

  3.单位强制缴存资金暂不用于调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资金使用。

  4.办理湖北省内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

  5.近6个月内有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记录的缴存职工,暂缓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黄色预警(流动性偏紧):96%<个贷率≤100%,流动性保障倍数降到1.5-2且业务现金净流量减少为负;同时参考业务备付金率,其数值应当不低于1%。原则上在绿色预报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调控措施如下:

  1.做好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利用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流动性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等融资工具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工作。

  2.办理湖北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

  3.暂缓办理依据收件单、备案合同等方式发放贷款。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规模管控措施,优先保障职工首套刚需住房贷款需求。

  (四)红色预警(流动性不足):个贷率>100%,流动性保障倍数降到1.5以下且业务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原则上在黄色预警的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调控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资金流出数量及速度,必要时提前兑付定期存款保证资金回流,利用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流动性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

  2.暂缓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暂缓办理职工个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4.暂缓组合贷还商贷、二套房提取。

  5.在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计算贷款额度时,原贷款倍数由20倍调整为10倍。

  第七条 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分析资金供需情况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八条在发布黄色、红色预警时,要注重舆论引导,防范舆情风险。

  第九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为广大缴存职工购买住房资金来源的首选,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日益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不断升高,中心个贷率长期处于95%左右,必须采取政策调整措施,有效降低流动性压力,并形成可操作可调控的长效机制。

  一、起草背景

  2020年,仅仅4个多月的时间,武汉中心个贷率就从6月末的82.33%上涨到10月16日的89.00%,且继续呈强劲上升趋势。为建立起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10月21日中心出台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对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起到了指导作用,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暂停办理部分区域异地贷款和二套房商转公,有效遏制了个贷率的快速上涨趋势,保障了资金的平稳安全运行。《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按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起失效。

  鉴于《暂行办法》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形成可操作可调控的长效机制,不仅维护了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也起着决定性指导作用。

  二、起草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要求。

  三、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指标监测、分级响应、精准调控、良性运行”的原则拟定。

  四、调整内容

  本管理办法是在2020年流动性风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主要调整部分具体说明如下:

  1.增加监测指标。运用个贷率、流动性保障倍数、业务现金净流量和业务备付金率等四个财务指标和资金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实现对流动性状况全面、科学的监测和研判。

  2.细分流动性等级。以个贷率为主,其他指标为辅,重新划分了各流动性状况对应个贷率范围:个贷率≤90%对应流动性过剩,蓝色预报;90%<个贷率≤96%对应流动性正常,绿色预报;96%<个贷率≤100%对应流动性偏紧,黄色预警;个贷率>100%对应流动性不足,红色预警。

  3.精准防控措施。针对不同的预报预警等级,制定了多项具体调控措施,进行动态调整,从资金、贷款、归集三个方面进行防控,以期实现资金收支平衡,科学、精准、主动调控,维持业务正常运转,保障资金安全。

  4.保障业务良性运行。根据实际对流动性调控经验,《管理办法》在各等级的应对措施中,首先进行资金调控,保障各业务正常运行;其次调整贷款政策和流程,优先满足缴存职工首套刚需;最后保持提取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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