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全体共同申请人的行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其他可见正文。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居民单身申请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全体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或均长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成员。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上述条件、但不在同一个户籍上的,也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
哪些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而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员?
1、申请人及其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尽管与其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籍上,可以作为自然家庭单独申请;
2、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单独申请;
3、子女已经成家或年满28周岁,父母可作为自然家庭单独申请。
注意:不在本市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一年中连续六个月不在我市居住),不能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