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包括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以及已实施房改的公有住房等。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未予退还的宗教产住房和部队公寓住房按公有住房认定。
(二)现有住房不仅包括房屋产权登记于共同申请人名下的各类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也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1、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并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2、原房屋被征收或拆迁、已签订协议所涉安置住房;
3、其它实际已归共同申请人所有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的住房(如遗产继承、离婚分割、受赠等)。
(三)下列住房不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租住或借住的他人住房(包括他人转租的公有住房);
2、所居住的临时搭盖待拆除房屋、单位办公经营用房或集体宿舍;
3、共同申请人在我市新城区的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4、虽归属于共同申请人名下,但已灭失、已纳入房屋征收或拆迁范围并签订房屋征收或拆迁协议的住房;
5、新就业职工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新城区拥有的住房。
(四)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约》上注明的计租使用面积乘以1.25系数换算成为建筑面积;属于自有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共同申请人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产生所涉房屋产权继承的认定,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未进行产权分割和登记,也没有相应已生效司法判决的,则认定房屋全部建筑面积归属于该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故意不办理产权分割和登记,且未主动反映相应情况的,应认定为隐瞒申报信息,骗取租赁资格。
如其居住在该处住房或户籍地址为该处住房,受理申请时,社区和街道应要求该处房屋明确权属后再予受理;如在受理申请时无法掌握有关事实,但在核实及公示阶段掌握了有关事实的,应要求该处房屋明确权属后再予审核。
(六)申请人应主动全面提供本人的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区房管部门主要通过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自有住房,并核实其承租直管公房的情况。
社区及街道在受理申请和初审时,应根据区房管部门反馈的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初次筛查结果进行核实,同时还应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现居住情况,以及户籍地址(含本市范围内的户籍迁入迁出地址)所涉及住房产权归属与本人的关系。
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提供其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七)相应证明材料由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由街道办事处在资格初审环节调查核实:房屋已经拆除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或由社区提供拆除证明;属于单位公房的,应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已经交易的,提供交易证明;属于租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户口挂靠的,由户政管理部门证明;由于年代久远无法提供产权或使用权交易记录的,申请人应具结说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